借助款对象
依法登记、规范运作、合法合规、经营正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社员、发起成立合作社的企业等等。
借助款方式及条件
包括社员联贷、专业大户承贷、公司承贷和专业合作社承贷四种:
1、社员联贷,即社员联保借助款。以专业合作社成员为基础成立联保借助款小组,根据每户成员的信用等级和偿还能力分户核定借助款金额并分户借助款。申请社员联保借助款的借助款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18 周岁至65 周岁;
(2)为本专业合作社成员,联保小组成员不少于3户,并承诺在借助款未还清前不得退股;
(3)承诺借助款全额投入与专业合作社相关的生产经营;
(4)品行良好,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5)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6)借助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专业大户承贷,即本专业合作社由一户或几户专业大户发起,并以其为主进行生产经营,专业大户的资产及偿债能力高于专业合作社,由专业大户作为承贷主体。申请专业大户借助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承诺借助款全额投入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
(2)为本专业合作社成员,在本专业合作社认购的出资额合计不低于总额的10%;
(3)品行良好,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4)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5)借助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公司承贷,即以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进行生产经营,其公司的资产及偿还能力高于专业合作社,可由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申请公司借助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本行《授信业务基本制度》、《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要求;
(2)以专业合作社生产,公司收购、加工、销售等模式经营的,应与专业合作社签订购销合同。
4、专业合作社承贷。以实体进行生产经营的专业合作社,可直接承贷,专业合作社借助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取得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自有资金,正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按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具有较为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借助款行报送相关财务资料;
(4)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5)在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6)资信良好,具有清偿借助款本息能力,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7)人民银行核发的借助款卡;
(8)借助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助款用途
1、购买大、中型农业机具;
2、专业合作社统一采购社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物资的资金;
3、专业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
4、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
5、专业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需求;
6、其他合法用途。
借助款期限
专业合作社借助款的期限应根据借助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的资金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流动资金借助款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项目借助款最长不超过5年。
借助款利率
借助行可以根据本行借助款产品定价管理办法、市场竞争状况和客户综合回报等因素自主确定。
借助款额度
借助款额度按照借助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生产经营规模、借助款担保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