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竞争的大背景下,农业保险除了传统的对农业生产实施事前和事后经济补偿、稳定农民收入等功能外,新形势下农业保险的功能和作用还在拓展和延伸。
(一)有利于改善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地位。农业保险可以使个人风险得到转移。分散,实现将原来不稳定的风险转化为稳定的风险。有农业保险作保障,农业生产趋于稳定,经营者的收益保障程度提高,这种状况有利于改善农业和经营主体的经济地位,从而改善其信贷地位,便于其获得借助,引导农业金融资本流入,促进农业生产扩大规模、提高集约化生产水平和降低农业资金融通成本。
(二)有利于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定。农业保险不仅是稳定农业生产、保障经营者利益的有力手段,由于它对农业资金融通起到配套保障作用,因此还是一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关系到一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健性。
(三)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农业产业与其他产业具有高度联动性,农业生产的发展会直接带动农业产前、产后和相关服务业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可以直接促进其对工业品、服务业的消费。由于农业保险稳定了农业投资收益,会促进社会增加对现代农业的投入,因此,农业保险可以通过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来促进农村相关产业的稳定和发展。
(四)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农业是母体性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人们最主要的生活来源,“三农”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本部门的产业发展、就业增长和区域稳定,还是拉动内需的核心力量,是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因此,通过农业保险促进农业的稳定与发展,使广大农民从容面对天灾人祸,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五)有利于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条件下政府进行农业支持和保护的有力工具。WTO的规则要求成员逐步开放农产品市场并减少对农业的补贴,但与农业生产相关的自然灾害保险则不予限制。农业保险已经成为WTO成员支持本国农业的基本手段和方式之一。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是我国合理运用WTO规则,完善农业保护体系,提高我国农业的生产经营水平和国际竞争实力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