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员股金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成员资金股与社会集资和融资的区别
发表时间:2015-07-06

      根据合作社法,合作社可以向成员(个人与社会其他企业、事业及社会团体成员)吸纳资金股,这是成员向合作社投资,是投资行为,而不是合作社向社会集资或融资。集资与融资,是金融运作,必须得到金融主管部门许可,才能运作的金融业务,必须有一定资质的金融性企业或者机构,并必须向被集资和融资者承担风险等经济法律责任者才能运作的。而合作社向其成员吸纳资金股,是投资者认定了合作社经营有利可图,自愿加入合作社,向合作社投资,共同承担风险并按照《合作社法》与合作社章程参与合作社管理与监督,共同分享合作社经营盈余的投资行为,这种投资行为并不需要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它与向社会集资和融资有本质的区别。

  合作社对成员的投资,可以付给利息,而且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业绩,经营盈余情况,酌情提高利率,甚至可以付出比银行存款利息更高的利息。目前合作社是中小企业,筹集资金十分困难,国家对中小企业允许向社会筹集资金,可以给出比银行存款利息高4倍的利息,不算非法集资。这样的宽松政策,应该适合于合作社。因此,合作社向自己的成员吸纳资金股,作为集资对待,给出比银行存款利息更高的利息是合情合理的。况且,合作社给成员投资的“利息”,是有前提的:合作社成员要承担投资风险,给利息与分配盈利是同样性质的,经营一个财政周期以后,有利才给和有利才分,无利就不给和不分了,经营亏了,还得承担风险,所以,合作社给投资予利息,与中小企业给社会借助款的利息还有本质的不同。

  合作社也可以向成员的家庭经营提供资金扶助性支持,解决成员生产、生活中的困难,类似于银行向客户借贷,但这与银行向客户借贷的业务有本质的区别。成员向合作社借贷,是以自己的股金作担保,借贷额度通常不超过成员账户上的股金额度的一定比例(由合作社自己定,比如,只能借贷投资额度的60%),在一定期限内,也向合作社付利息,超过一定期限不归还者,则以账户上的股金抵扣。

  合作社能不能从成员筹集资本金,完全在于合作社自己的经营业绩和信誉。如果经营不善,盈利很薄,甚至亏损,那它就很难再从成员筹集到资金;反之,如果经营良好,盈利丰厚,信誉很好,成员的资金不断投入进来,收益颇丰,并可以随时提取出来解决急需之用,而收益甚至比存银行获得的利息高得多,那么,成员就会乐意把闲散资金投入到合作社来,这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形不成压力。因为,合作社成员与社会散户,本来就不是银行的主要客户,他们通常不是银行借助款客户,它们不从银行借款而从合作社借助款,这对社会资金流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大有好处,银行应该支持合作社向成员借贷才对。

  合作社成员,虽然是银行的存款客户,他们把闲散资金投资于合作社,会对银行存款客户形成一定竞争压力,银行会失去一部分存款客户。从社会整体看,这是合理的、公平的。银行吸收合作社成员存款资金,而不能借助款于他们,本来就是一种不公平的市场垄断运作,对合作社成员造成单向资金流动,他们的资金一旦存款于银行,就很难再通过“借助款”使用到这些资金了,于是,社会资金流动就形成从农业流向非农业,从农村流向城市,从西部流向东部,银行就事实上成了对农民、农村、农业,对贫困地区、西部地区的资金“抽水机”,使“三农”和西部地区、贫困地区更加趋于资金短缺,从而处于“劣势”地位,这是市场经济中很不合理的资金流动现实。银行失去一些合作社成员存款客户,使资金流向合作社,就是使资金流回农村、流回西部、流回贫困地区,使资金流向“三农”,增大它们的经济优势地位,这是公平的、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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