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要闻
中央解读农民资金互助组织风险防控
发表时间:2015-07-07

    中新网2月3日电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两年提到鼓励和规范发展专业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业务,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今日指出,关于农民合作组织内部的资金互助组织,坚持谁批准谁监管,出了责任谁负责的原则。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解读《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陈锡文指出,关于农民合作组织内部的资金互助组织,在改革过程中被放在金融这个类别中。但是,合作组织内部的资金互助组织严格来讲不是金融,是类金融或准金融。因为它的成员是封闭的,只能在这个成员圈里吸收储蓄、发放贷款。金融必须拿到银监部门颁发的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执照,而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发展农民的资金互助,并不需要。但是必须严格遵守几条规矩:一是成员是封闭的。二是不能对外吸收储蓄,也不能对外发放贷款,吸收储蓄和贷款必须在成员内部。三是成员对资金互助组织的存款要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来决定资金的收益,而不能事先就规定一个固定比较高的收益去吸收存款。
 
  陈锡文强调,要加强地方政府监管,区别于金融机构来对待。批准的部门也不是金融部门,都是谁在批?大部分都是地方的农村工作政策部门、农业部门在批,既然批了,就得负责任,负责任不用干预它内部的业务,只要保证成员封闭、业务封闭,不给出固定报酬,如果真做了,就不会有风险。正是从这个意义来讲,让地方政府加强对农民合作组织内部的资金互助组织的监督,严格意义上也并不属于金融监督。
 
  陈锡文指出,当然现在有些地方正在扩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把它纳入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去监管,国家也是赞成的。但总的来说,在中国农村发展金融不仅需要金融部门自身的改革去更好的为农民服务,还需要在中国农村社会当中培育一种金融意识,金融的管理能力,先让农民搞这种封闭的资金互助组织,实际上是培育和锻炼农民在金融问题上的信用,培养能力,逐步在这个基础上再去发展比较正规的金融组织。因为它在村里和专业合作组织里面,如果真搞起来的话,面会很大,数量会很多,现在有58万多个村民委员会,有120多万个专业合作社,如果都愿意搞的话,这么大的数量,靠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银监会去管当然是管不了,于是在这个问题上就要坚持一条,都是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批准的,强调谁批准,谁监管,出了责任谁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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